產創條例之產業園區設置原則出爐!經濟部工業局昨日表示,由於產創條例賦予產業園區呈現多元化,因此開放產業主管機關申請設立,面積30公頃以下的產業園區,則授予地方政府自行審查即可。
工業局表示,產創條例是以促進產業創新、改善產業環境為立法精神,因應產業結構的改變,由以往單純的工業型態,已進一步開放如 文化創意、物流、電信、媒體等類型園區的設置,以加速多元產業的發展,所以未來經濟部原則上不再主動開發新的園區,轉而鼓勵由地方政府及民間依產業實際需求自行申請園區設置並進行開發。
不過為避免開放設置產業園區權,造成許多「蚊子園區」,工業局強調,產業園區申請設置必須滿足兩個必要條件,包括「事先掌握明確的產業需求」以及「事先確認鄰近地區沒有適合使用的產業用地」。
「事先掌握明確的產業需求」,也就是園區在設置之後,一定會有廠商進駐,工業局表示,地方政府或產業主管機關,必須先辦理市場調查及招商,並掌握一定比率以上的進駐廠商及用地需求,如此一來才可以避免園區在開發後即發生用地閒置的情形。
「事先確認鄰近地區沒有適合使用的產業用地」,工業局舉例,如果已經有文創產業園區,就會建議投資人優先考慮使用既有的產業用地,除非鄰近地區找不到適當規模或符合產業需求的用地,經濟部才會支持新設園區的申請,以避免產業園區的過度開發,浪費國土資源又造成環境影響。
工商時報 A18/稅務法務 201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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