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部要求園區開發單位須先有案源 鄰近無產業用地才准開發 高縣、桃縣有意搶頭香
產創條例上路,全台地方政府與企業可根據產創子法「產業園區設置及管理條例」,遞案申請興建「產業園區」。為避免蓋出「蚊子館」,經濟部要求開發單位,須先有案源且鄰近沒有產業用地才准開發,目前高雄縣、桃園縣都有意搶頭香。
產創條例溯及今年元旦生效,子法產業園區設置及管理條例日前剛剛公布,即日起包括地方政府或個別企業均可根據「產業園區設置及管理條例」,向經濟部或地方政府申請興建如文創、物流、電信、媒體等多功能產業園區。
根據管理條例,經濟部為該條例主管機關,經濟部可授權地方政府自行准駁30公頃以下產業園區開發案,30公頃以上園區,則是以地方政府為收件窗口,送交經濟部工業局召開審查會議,審議期間,經濟部將會詢問文建會、新聞局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官員解釋,授權地方政府可自行准駁30公頃以下園區設置,有助簡化設置流程,地方政府准駁必須根據「反蚊子館條款」來審議。至於30公頃以上園區開發,在送經濟部審議前,仍須取得內政府核發建照與環保署通過環評。
經濟部提出的「反蚊子館條款」,主要有二,一是申請者必須「事先掌握明確產業需求」,須先辦理市場調查及招商、掌握一定比例以上的進駐廠商及用地需求,才可遞案;二是「事先確認鄰近地區沒有適合使用的產業用地」才可申請。
官員說,兩條款能有效避免國土資源浪費及重複建設,經濟部旗下已經有54座工業區,且已有十年以上未開發新的工業區,未來經濟部將不會主動開發產業園區,而是將產業園區的主導權交由地方政府與個別企業自行開發、負責。
新法初上路,經濟部目前已去函全台各縣市可受理辦理,據瞭解,目前已有高雄縣、桃園縣準備搶頭香。其中,高雄縣有零星廠商醞釀開發產業園區;桃園縣則是由縣府出面,打算在桃園航空城規劃三座產業園區,包括物流與一般工業區等。
【2010-11-16/經濟日報/A17版/金融.稅務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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