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該報告還對藝文界和工商界互動的核心所在和可能的障礙有所敘述,同時認為兩者合作潛能並未全面施展,許多層面仍然存在著結構和思想的障礙而無法讓兩者把對方考慮進去,藝文界固然不碰商業的運作策略,商界也鮮少應用創意資源。坦白說,彼此很少往來和對談,甚至沒有共同的語言和知識。
丹麥政府於是擬定13個執行要目,就是想改善文藝產業的商務機制環境,要拆除彼此互動的僵硬籓籬,而建立兩者互通的橋樑。同時指出這只是提供一個機制(mechanism),應該隨時擴大和調整,也要在未來不斷地追蹤並和工商協會、勞工組織、商界、藝文界討論各種方案。有些初步方案需要修正,有些則應立即執行。這些方案和要目都將於政府年度預算中優先編列。下列即為13個要目:
1.對電影或其他媒體工業的創投基金
丹麥政府(以下簡稱政府)要求Vakstfonden(商業發展貸款局)邀請私人投資者共同設立一個電影投資基金,針對丹麥電影和媒體產業投資。初步計畫是要帶動民間資本市場,開放給丹麥電影業。希望因此帶動更大更有效應的創投基金,促使充分的資本和才能的投入共創巨大發展潛力。最理想的做法是多方面投資影片和媒體產品,或多個公司。該基金應以民間投資影視產業的運作方式,並要求投資報酬率須和投資其他產業有所類比。
2.區域性電影基金之審核
政府要求地區性影視基金必須要透明化,對於在丹麥建立多區域性的影視基金,應有一個法律和經濟效應的研究。
3.音樂製作人的訓練課程
政府將考慮建立音樂製作人培訓班,希望為音樂產業提供專業人才,不但懂音樂,也要懂商務經濟、版權、行銷和商品製作。
4.藝術素養和企管課程的強化關聯
政府將考慮在藝術科系課程中,編入商務課程單元,並促使其他教育機構,如商學院、一般大學和專科院校和音樂專科院校攜手合作。
5.文化產業創業家的創意環境(類似我國和美國的育成中心)
政府將建立創新環境協助文藝方面的創業家,這種環境將是一種育成新企業的功能,讓創業者凡有好的商業觀念都可開業。政府會提供創始資金,協助其初期營運和顧問服務。另外會提供優惠房租和協助與有藝術科系的優秀教育機構建立合作關係。
6.文化產業和外貿推廣機構的對話
丹麥貿易委員會和國外服務機構已經幫助一些公司對外銷售文化產品和服務。丹麥貿易委員會也將和音樂界和其他文化產業人士對話,瞭解他們的需求和外銷面臨的問題。
其實該報告顯示出來文化產業的許多方面都擁有大量未被發掘可外銷的資源,如果企望有計畫地行銷推廣能具成效,當然一個更強化的專業機構對海外有所接觸也是很有必要的。
7.丹麥電影(本國電影)出口信用貸款
政府會要求丹麥外銷信貸基金開發一個能改善丹麥電影集資的典範模式,以促成電影工業開拓國際項目的籌資。
8.國立文藝活動基金
政府將探討設立一個全國文藝活動基金,以幫助各地區舉辦或吸引國際性文藝活動。對於地區或城市,舉辦文藝活動或類似可以提高知名度的活動,而且可以吸引觀光客。初步目標是協助地方單位提供舉行活動的更好機制,使之更為專業。
9.視覺藝術入口網站(丹麥藝術網站)
政府將研究建置一個藝廊網站的可行性,目的是強化丹麥藝術商品的推廣宣傳。
10.歐盟框架下新媒體內容製作(包括智財權)的條款
政府將指派一個跨部會的小組研究建立歐洲有關新媒體內容產品(包含版權)的辦法。這個工作小組將決定哪一種方法提升丹麥和歐洲參與內容產品的層次。
11.藝術和工業之間關係的研發團隊
政府也將評估是否建置一個研發組合(R & D Consortium)以從事跨領域實驗性項目和其執行方法,希望藉此集合不同領域的研究人員,合力整合藝術、設計、教育和文化等機構開發項目。主題可包括前衛的博物館,藝術才能應用於商業方面的新嘗試。這個組合最好放在丹麥學習試驗室(Learning Lab Denmark),該機構正進行各種學習能力開發和新科技的試驗。
12.藝術、企業、工業間的合夥組織和標準協議模式
政府也要研究設立一個機制資助跨領域的合夥團(Partnership),譬如提供輔助金給文化機構、藝術學院和藝術家,主動尋求當地的商業界推動具體開發項目,產品研發、技術應用、新材料、文藝合夥項目等。商業界的參與由它們自己擔負花費,目標是去除兩個業界組合策略合夥的各種障礙。
13.藝術和工業界領袖互動網絡(平台)
政府將開始設立一個結合各界領域的連絡網,主要強調具體活動、增加互動,包括交流或撮合性的活動、員工交換等。政府會提供初步的資金建立這個連絡網,培育到它可以自給自足,收費主要來源為會費和資料訂閱費。(本文作者為資深媒體人)
工商時報 A11/文創產業 2011/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