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國內文創及電影、電視產業發展,並衡平國內外影視製作團體及個人之關稅待遇,財政部日前修正《關稅法施行細則》,國內外個人或團體,自國外進口文創影視相關裝備或用具、器材,在一定時間內原貨復運出口者,可免徵關稅。
財政部指出,國內文化創作與影視產業發展趨於國際化,國內表演或比賽,及影視作品製作或拍攝,常需自國外進口特殊裝備、用具與器材,使用後再原貨復運出口。
但根據現行規定,這類器材及用具須隨個人或團體一起攜帶入境,才享有免關稅的優惠,至於在其他情況下,國內業者使用進口設備器材時,則必須負擔關稅,因此本次修正特別刪除此一限制,以改善文創產業發展環境。
財政部表示,本次放寬文創或影視設備與器材之進口免稅優惠條件,取消須伴隨個人或團體入境的限制,未來國內影視文創活動進口特殊器材或設備,只要符合6個月內,或經財政部核准的期限內,原貨復運出口,就可適用《關稅法》第52條,免徵進口關稅。
承辦單位:法協中心 發布日期:20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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