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於昨日發布,「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自99年8月30日起正式施行。依據該法之規定,文建會及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完成13項子法訂定及相關配套的作業。其中6項子法於昨天同時公布施行,包括「文化創意產業內容及範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學生觀賞藝文展演補助及藝文體驗券發放辦法」、「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產品服務價差優惠補助辦法」、「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促進民間提供適當空間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獎勵或補助辦法」、「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公有文化創意資產運用辦法」等。
更新日期:2010/08/31 04:11 自由時報(記者凌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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