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早在2月3日已經公布,但是並未立即生效,依據法條規定實施日期要由行政院公告。行政院已發布公告明訂文創產業發展法自今年8月30日起實施。
財政部指出,文創產業發展法第三章是租稅優惠專章,其中第26條明訂,營利事業從事包括購買由國內文創事業原創的產品或服務,經由學校、機關、團體捐贈給學生或弱勢團體等贊助文創事業的支出,捐贈總額在1,000萬元或所得額10%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且不必與所得稅規定對一般慈善機構捐款須在當年度所得額10%限度內的捐贈金額併計。
營利事業新增對文創事業捐贈可抵稅的範圍,還包括:偏遠地區舉辦的文化創意活動,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
其中所謂偏遠地區是指受捐贈的文創活動,要在人口密度低於全國平均密度五分之一的鄉鎮,或距離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在地7.5公里以上的離島等偏遠地區舉辦。
財政部指出,文創法實施後,企業捐款給文創產業並符合特定用途者,明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即可額外享有上限1,000萬元,或當年度所得額10%額度內的捐贈費用減稅優惠。
同時,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創新,公司投資在文化創意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金額,也可依照產業創新條例規定,享有支出可在15%額度內抵減當年度所得稅,但可抵減總額不可超過應納營所稅的30%。
產業創新發展條例所稱文化創意產業,是指視覺藝術產業、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以及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根據文創法第14條規定,為培養藝文消費習慣,振興文化創意產業,中央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補助學生觀賞藝文展演,並得發放藝文體驗券。
資料來源: | 經濟日報 |
2010-09-29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