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日 星期四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及其配套規範8/30公布施行

行政院於今日(99年8月30日)發布「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自99年8月30日起正式施行。文創法於本(99)年1 月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2月3日奉 總統令公告,計分4章(總則、協助及獎補助機制、租稅優惠、附則)共30條。

依據該法之規定,文建會及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完成13項子法訂定及相關配套的作業。未來透過文創法施行及各項子法之規定陸續公布,將對文化創意事產生供給面及需求面產生影響。列舉如下:
(一)協助投資文化創意產業

針對文化創意產業之特性與發展需求,文建會訂定投資金額在新台幣一億元以下之投資文化創意產業之審核、提撥機制與績效指標等辦法,由國家發展基金匡列新台幣100億元,作為協助文創事業投資之特定用途。

(二)設立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

整體文化創意產業之扶植與策進,牽涉專業性業務範圍之廣及所需專業人力之繁,亟需組織彈性機構來延攬專業團隊投入參與,以落實產業推動政策。文創院設立之功能包括:文化創意產業之創新研究及發展、市場之拓展及行銷、專業諮詢及輔導、專業人才之培育、媒合機制之建立、智慧財產權保護及其流通機制之建立及其他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有關事項。

(三)加強對文化創意事業融資、保證之功能

以創意、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為其核心價值之文化創意事業,礙於其償還能力之風險,向金融機構取得融資不易。爰此於本法中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相關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機構,加強對文化創意事業融資、保證之功能,以充裕文化創意事業之資金。

(四)協助文創事業發展,提供開拓市場之協助機制

公有文化創意資產,不論是有形、無形之公有圖書、史料、典藏文物或影音資料,或其衍生的資產,均可以出租、授權、委託發行、合作設計、代工製造等可發揮文化創意資產對外利用效益之方式,管理機關將開放予文創業者作為開發新產品之素材來源。另對於文化創意事業給予適當之協助、獎勵或補助,鼓勵文化創意事業自有品牌行銷、開拓國際市場。

(五)培養藝文消費人口,擴大文創市場

為提高學生觀賞藝文活動習慣,文建會將補助文化創意事業配合學校之藝術及人文學習領域課程,與學校合作辦理駐校或赴具有藝文性質場所進行藝文展演。

(六)租稅優惠

1. 為鼓勵營業事業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之產品或服務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偏遠地區舉辦文化創意活動及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等,捐贈總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或所得額百分之十之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限制。

2. 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創新,公司投資於文化創意研究與發展支出金額,得依有關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減免稅捐。

3.文化創意事業自國外輸入自用之機器、設備,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屬實,並經經濟部專案認定國內尚未製造者,免徵進口稅捐。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相關子法計13項,除第18條有關公有公共運輸系統或場站廣告優惠文化創意事業辦法,未來由各公有公共運輸系統或場站之主管機關訂定,及「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設置條例」屬法律位階,由行政院審定(99年8月26日已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後送立法院審查。目前配合「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99年8月30日起正式施行,文建會已同時公告「文化創意產業內容及範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學生觀賞藝文展演補助及藝文體驗券發放辦法」、「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產品服務價差優惠補助辦法」、「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促進民間提供適當空間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獎勵或補助辦法」、「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公有文化創意資產運用辦法」等6項子法。其它尚未公布之辦法如下:「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已與國發基金取得共識,近日將由文建會公告;「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相關支出認列費用或損失實施辦法」刻正會銜經濟部、內政部、財政部及行政院新聞局等局部會;「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施行細則」依法制作業送行政院審核定後公告;另,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訂定之「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暨查閱辦法」及「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強制授權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等2項,亦已進行最後法制作業,預定近期內公告施行。

結合文化、創意、設計及服務的特質與內涵,發展文化創意產業,將是我國升級轉型的重要策略之一。這次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與其配套規範的施行,將建構良好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環境,各項辦法立法過程均以促進產業發展,讓文創業者獲得更多助益為最根本思考。文化創意事業將可以在有利於事業發展的法律環境下,實現其文化創意內容形成商品或相關服務,為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注入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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